尊敬的家长您好:
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、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,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,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《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》。
救助对象: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-17岁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肢体、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。
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;
(二)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。
申请流程:
残疾儿童监护人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户口本,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(居住证发放地)县(市、区)残联提出书面申请;县(市、区)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,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,经公示并审核符合条件的,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就近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。
如有不明白之处,可咨询户籍(或居住证)所在地县(市、区)残联。
梧州市残联 0774-3843721
万秀区残联 0774-3837886
长洲区残联 0774-3835632
龙圩区残联 0774-2727805
苍梧县残联 0774-2663938
藤县残联 0774-7294603
岑溪市残联 0774-8237567
蒙山县残联 0774-6280631
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